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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22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07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28

 

当事人:四川省漫琴海家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4W7BT2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大塘村六组南方家居产业园25-22栋;

经营范围:家具制造、销售;

法定代表人:史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626XXXXXXXX4056

联系电话:1832839XXXX7299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6号。

2023815日,本局接到《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3081555980466)举报四川省漫琴海家居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漫琴海茶道”虚假宣传。

202381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3081555980466)的举报内容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大塘村六组南方家居产业园25-22栋的四川省漫琴海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漫琴海茶道”的简介内容“目前拥有国内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一批高素质的管理及技术团队”,涉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817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8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01029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大塘村六组南方家居产业园25-22从事家具制造、销售

二、201799日,当事人在微信平台注册名称为“漫琴海茶道”公众号,该公众号的简介内容宣传拥有国内最先进的生产设备。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1029日从视高搬至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大塘村六组南方家居产业园25-22号时安装的生产设备为二手设备,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安装的生产设备是国内最先进的生产设备。

三、当事人在微信平台注册公众号,微信平台的经营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收取过任何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史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3081555980466),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现场笔录》、《微信截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9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2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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