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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22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07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21

 当事人:彭山区龙门桥烟花爆竹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9WDW06J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凤鸣大道58号;

   经营者:刘丽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0628

   联系电话:139XXXX7360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江口镇茶场村XX组。

20238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凤鸣大道58号的彭山区龙门桥烟花爆竹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产品名称:大吉大利组合烟花类、体积66.7×28.5cm、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12月,数量:1箱,2、产品名称:皇家日景小礼花同类组合、体积:635×364×290mm、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8年、数量1箱,3、福运绵绵组合烟花类、体积:体积:61.5x34.5x28.5cm、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03月、数量:1,4、产品名称:5#组合(喜庆礼炮)组合烟花类、体积:34x25x28.5cm 、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无、数量:1,5、产品名类:10#组合(大喜)组合烟花、体积:415x405x283mn,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07月、数量:2,6、产品名称:五彩火蕾组合烟花类,体积:40x24.5x27.6cm、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07月、数量:1,7、产品名称:开门见喜组合烟花类、体积:61x28.9x28.5cm、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11,数量:1箱,8、产品名称:好日子组合烟花类、体积:48.8x28.9x28.5cm、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11月、数量:1,均已超过保质期为失效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的规定,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3]50号)、《财务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3]50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于202389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8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519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凤鸣大道58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

二、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失效产品大吉大利组合烟花类的进货价为70/箱,销售价为75/箱,共1箱,于202212月底失效。皇家日景小礼花同类组合的进货价为56/箱,销售价为60/箱,共1箱,于2021年底失效。福运绵绵组合烟花类的进货价为70/箱,销售价为75/箱,共1箱,20233月底失效。10#组合(大喜)组合烟花进货价为71.4/箱,销售价为75/箱,共2箱,20237失效。五彩火蕾组合烟花类进货价为24.5/箱,销售价为30/箱,共1箱,20237失效。开门见喜组合烟花类进货价为56/箱,销售价为60/箱,共1箱,202211失效。好日子组合烟花类进货价为42/箱,销售价为50/箱,共1箱,202211失效。5#组合(喜庆礼炮)组合烟花类进货价为19.6/箱,销售价为25/箱,共1箱,因生产日期标签掉落,但外包装的新旧程度以及和以上产品摆放在同一位置及烟花爆竹常规的保存期限,判定为失效产品。以上失效商品均未销售出去。

综上所述:该案的货值金额为5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 69WDW06J)、《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川)LS[2022]5114300008]复印件、刘丽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价格。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8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42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同一年内均因产品质量问题违法,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产品,产品名称:大吉大利组合烟花类、体积66.7×28.5cm数量:1箱,产品名称:皇家日景小礼花同类组合、体积:635×364×290mm、数量1箱,福运绵绵组合烟花类、体积:61.5x34.5x28.5cm、数量:1,产品名称:5#组合(喜庆礼炮)组合烟花类、体积:34x25x28.5cm 数量:1,产品名类:10#组合(大喜)组合烟花、体积:415x405 x283mn、数量:2,产品名称:五彩火蕾组合烟花类,体积: 40x24.5x27.6cm、数量:1箱,产品名称:开门见喜组合烟花类、体积:61x28.9x28.5cm、数量:1箱,产品名称:好日子组合烟花类、体积:48.8x28.9x28.5cm、数量:1箱;

2、处货值金额1.9倍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柒元伍角(¥997.5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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