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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22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19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23

 

当事人:袁志勇,性别:男,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511128XXXXXXXX643X,住址:四川省彭山县义和乡活桥村XX组,经营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凤鸣大道395号,联系电话:138XXXX0426

2023725日,我局接到4305927®4305929®权利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委托的知识产权市场打假维权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位于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凤鸣大道395号的袁志勇(利威液压管件)销售的商品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出具了《投诉书》、《公证书》[2023)赣洪大证内字第12701]复印件、《公证书》[2023)赣洪大证内字第12702]复印件、《公证书》[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724]复印件、《公证书》[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725]复印件。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书》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凤鸣大道39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在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凤鸣大道395号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4305927® 4305929®、产品名称:L-HM46抗磨液压油、生产批号:C23020323 124340 T23020509 040805、净含量:16kg、数量:12桶,商标:4305927®4305929®、产品名称:液力传动油8号、生产批号:D20230101076 63357 W202 3010119 310705净含量:16kg、数量:2桶,经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鉴定报告》。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以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3]44号)、《财务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3]44号)。

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于202372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8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于202210月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凤鸣大道一段395号从事液压管件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销售的4305927® 4305929®L-HM46抗磨液压油4305927® 4305929®液力传动油8经商标权利人中国石化润滑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第4305927号)(第4305929号)专用权,属于假冒厂名、厂址以及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调查期间,当事人不能提供4305927® 4305929®L-HM46抗磨液压油4305927® 4305929®液力传动油8号的进货商资质、进货合同及进货票据等,不能证明以上商品是从合法渠道进购。

四、2023724日,当事人以170/桶的价格购进124305927® 4305929®L-HM46抗磨液压油,以210/桶进行销售;2023616日,以150/桶的价格购进24305927®4305929®液压传动油8号,以200/桶的进行销售。

经调查,以上侵权产品截止我局查货之日止均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为2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袁志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公证书》[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724]复印件、《公证书》[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725]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石化企法授﹝202227号),证明商标权利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注册商标》(第4305927号)、《注册商标》(第4305929号)授权于中国石化润滑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使用。

证据三:《公证书》[2023)赣洪大证内字第12701]复印件、《公证书》[2023)赣洪大证内字第12702]复印件,证明《注册商标》(第4305927号)、《注册商标》(第4305929号)的权利人中国石化润滑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将关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打假维权,对构成侵权商品进行现场初步鉴定等相关事宜委托与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投诉书》、《注册商标》(第4305927号)复印件、《注册商标》(第4305929号)复印件、《鉴定报告》、《现场鉴定证明》(NO0000375证明当事人未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登记从事液压管件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进销货数量及价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登记从事液压管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 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8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2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 且无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登记从事液压管件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 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4305927® 4305929®L-HM46抗磨液压油、净含量:16kg、数量:12桶,4305927®4305929®液力传动油8号、净含量:16kg、数量:2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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