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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22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19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27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放飞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2BH7G1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下岷江路108-1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巧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482X

联系电话:189XXXX5707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观音镇果园村XX

20237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下岷江路108-112号的眉山市彭山区放飞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文化类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等)培训。现场检查其收费情况发现高于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于20211229日发布的《关于眉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市发改价费﹝2021311号)文件中规定“10人以下(不含10人),40//课时;各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班型、课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课时与标准课时不一致的,按比例折算”的收费标准。

当事人涉嫌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十二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710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7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00728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下岷江路108-112从事民办营利性艺术培训,于20236月开始从事文化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等)培训。

二、20236-2023710日,当事人共招生18名学生从事文化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等)培训。其中有四名学生一对一培训的收费标准超出《关于眉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市发改价费﹝2021311号)文件中规定的上浮10%58.66/小时)的标准。

综上所述,当事人从事文化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等)培训共收取51400元培训费,多收 10452.91 元培训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巧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文化科目收费明细》,证明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的违法事实以及收费明细;

证据四:《收条》四份、《退费照片》照片,证明当事人将多收培训费已退予消费者。

本局认为,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239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眉彭市监责退〔20231 号)责令当事人将消费者多付价款 10452.91 元退还给消费者。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9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清退多收价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贰元玖角壹分(¥ 10452.91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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