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92号
当事人:彭山区李记农副产品批发部(经营者:李敬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5H4L0XK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南市场五区3号
经营者:李敬伟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2XXXXXXXX4570
联系方式:181XXXX4382
2023年4月12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6日老姜1批次。
2023年5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15717),报告显示该超市经营的老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14日,我局对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调查得知:该超市的该批次老姜是从当事人处购进。
2023年6月14日,彭山区李记农副产品批发部的经营者李敬伟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又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另一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3A15955)。报告显示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的洗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30日,我局对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调查得知:该超市的该批次洗姜是从当事人处购进。
2023年7月5日,彭山区李记农副产品批发部的经营者李敬伟再次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从丹棱一位农户手里以276元/件(25kg)的价格购买了20件老姜,共计5520元。2023年4月6日,当事人以300元/件的价格向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销售了一件老姜,其余19件老姜以300元/件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6000元。
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再次从从丹棱一位农户手里以305元/件(20kg)的价格购买了10件洗姜,共计3050元。2023年6月2日,当事人以320元/件的价格向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销售了一件洗姜,其余9件洗姜以320元/件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3200元。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老姜、洗姜时均未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未保存采购票据凭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经调查,本案中不合格产品均为同一当事人所销售的农产品,产品不合格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项目违反了同一法律条款,因此对上诉2份不合格报告进行并案办理。综上所述,本案的货值金额为 9200元,违法所得9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证明案件的来源。
2.经营者李敬伟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3.徐英2023年6月14日的《询问笔录》,以及提供的供货商资质文件、购进票据,李敬伟2023年6月14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书证。
4. 徐英2023年6月30日的《询问笔录》,以及提供的供货商资质文件、购进票据,李敬伟2023年7月5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洗姜的书证。
2023年7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9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上述老姜、洗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2022年8月23日,因所经营的老姜抽检不合格,已被我局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