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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8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2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86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熊邦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BW02EHXU

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东社区凤鸣大道二段319

经营者:熊邦林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3723XXXXXXXX6512

联系方式:181XXXX4575

2023412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购进日期为202346日老姜1批次。

2023515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15717),报告显示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的老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515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15717)、《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511403683135349),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购进日期为202346日的老姜在进行销售。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

2023614日,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熊邦林委托该店负责人徐英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2023629日,我局又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其一,《检验报告》(编号:SP2023A15955,报告显示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的洗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二,《检验报告》(编号:SP2023A15956,报告显示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629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送达了上述两批次洗姜、香蕉的《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购进日期为2023-06-02的洗姜和购进日期为2023-06-06的香蕉在进行销售。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

2023630日,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熊邦林委托该店负责人徐英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202346日当事人从个体工商户李敬伟经营的彭山区李记农副产品批发部以12/公斤的价格购进了一件(25公斤)老姜,入库时除去 5公斤的纸箱包装和泥巴重量,当事人实际入库单为 20公斤,单价15/公斤,截止案发前以19.98/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399.6元。

202362日,当事人再次从个体工商户李敬伟经营的彭山区李记农副产品批发部以16/公斤的价格购进了一件(20公斤)洗姜,入库时除去一公斤纸箱重量,实际入库为19公斤,截止案发前以19.98/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379.62元。

202366日,当事人从位于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B1399-100的个体工商户王群处以7.78/公斤的价格购进了一件(9公斤)香蕉,截止案发前以9.96/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89.64元。

经调查,本案中不合格产品均为同一当事人所经营的农产品,产品不合格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项目违反了同一法律条款,因此对上述3份不合格报告进行并案办理。综上所述,本案的货值金额为868.86元,违法所得为868.86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老姜、洗姜、香蕉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2. 徐英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徐英受熊邦林委托全权处理老姜、洗姜、香蕉抽检不合格事宜的书证。

    3.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4.《检验报告》(编号:202315717)、《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511403683135349),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书证。

    5.《检验报告》(编号:SP2023A1595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511400003940663),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洗姜的书证。

    6.《检验报告》(编号:SP2023A1595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511400003940665),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书证。

    7.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书证;

    8. 徐英递交的供货商资质文件,购进票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证。  

        20237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8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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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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