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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20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2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01

 

当事人:四川正合信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2762235T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家天下470号附22号;

法定代表人:胡智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7XXXXXXXX541X

联系电话:180XXXX5516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南段XX号。

20235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51800624)的投诉内容对四川正合信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李密大道788号“置信丽都花园”项目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车位)》。

经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车位)》的合同条款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614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钟佳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2327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家天下470号附22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于2018年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李密大道788号开发“置信丽都花园”项目。

二、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再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车位)》。该补充协议第十条第7项的条款内容为“买受人同意:对其他购买附带底层或顶层庭院、花园、屋面、露台、地下室、阁楼、设备间、平台、架空层等的商品房的买受人拥有相应上述部位专有使用权没有任何异议并不主张任何权利,买受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其他购买人附带的上述部位的所有权利。对于本合同所称附带享有单独使用权的部位(如商业楼栋、楼层的走廊的部分区域由出卖人指定的商家单独使用),买受人明知该等部位可能属于共有共用范围,但在此同意做出相关约定包括:其附带单独使用的部分可以是依据建筑形态自然区分而形成,也可以是经区隔后或约定后形成,具体以交付时出卖人已采取方式隔离划分的区域为准,不得拆除或破坏已有隔离,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侵占其他买受人单独使用区域”。

三、从2018年至2023530日止,当事人与购房者共签订200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车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智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委托书》、被委托钟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钟佳办理;

证据三:《询问笔录》、《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车位)》,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6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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