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99号
当事人:四川千山伟业农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98860972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土桥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韩宜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20105XXXXXXXX2015;
联系电话:136XXXX900;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航港路XX号。
2023年6月27日,本局工作人员查询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发现当事人2019年、2020年、2021年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军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4年4月28日开始在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土桥村三社从事畜禽养殖、繁殖、销售,销售:饲料、果树、苗木等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于2019年7月2日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于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11日、2022年7月9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韩宜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委托代理人证明》、被委托代理人陈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陈军办理;
证据三:《询问笔录》、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四川千山伟业农牧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