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80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火山餐饮店(经营者:邬夏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6BRK2A4L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社区东风路87.89号
经营者:邬夏欢
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3428
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社区东风路87.89号邬夏欢经营的眉山市彭山区火山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陪同检查人员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正开门营业。2、进入厨房在操作台货架上摆放有如下食品:1、好时巧克力味调味酱,净含量:650g,生产日期:2021年02月16日,保质期至:2022年08月16日,生产商: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共计1瓶,已开封,2.香芹片,净含量:56g,生产日期:20210527,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共计1瓶,已开封;3、嫩肉粉固态调味料,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1/08/27,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青岛江泽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共计1瓶,已开封。4、吉士粉,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210227,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揭阳市普侨区正昊食品有限公司,共计1瓶,已开封。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3年5月10日,眉山市彭山区火山餐饮店经营者邬夏欢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成都嘉创极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2瓶时巧克力味调味酱用于制作店内的巧克力奶茶,以3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味美好香芹片用于点缀意面,从彭山市场干杂店以4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馨芳源嫩肉粉用于腌臜肉类,以1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狮球牌吉士粉用于制作松仁玉米。截止案发时,当事人1瓶已开封的味好美香芹片、1瓶已开封馨芳源嫩肉粉、1瓶未开封的狮球牌吉士粉、1瓶已开封的时巧克力味调味酱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放置于厨房的操作台上,处于待使用状态,应当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该案货值金额为84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邬夏欢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书证;
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书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味好美香芹片”、“馨芳源嫩肉粉”、“狮球牌吉士粉”、“时巧克力味调味酱”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购进“味好美香芹片”、“馨芳源嫩肉粉”、“狮球牌吉士粉”、“时巧克力味调味酱”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味好美香芹片”1瓶、“馨芳源嫩肉粉”1瓶、“狮球牌吉士粉”1瓶、“时巧克力味调味酱”1瓶;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