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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8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05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87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众源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C3NRTG6X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龙腾街2224号;

经营者:苟俊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8XXXXXXXX8312

联系电话:137XXXX3345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平昌县镇龙镇天鹰村XX社。

2023526日,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龙腾街2224号的眉山市彭山区众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是:“一、在摆放众邦创享® 益生菌高钙驼奶配方奶粉货架旁右侧墙壁上粘贴的宣传画的宣传内容有“骆驼乳的特性:1、营养价值极其丰富,非常接近于母乳2、含有十八种对人体有益的氨基酸3、不含过敏原4、维生素含量丰富5、铁含量是牛奶的1061升骆驼奶含52单位的天然胰岛素,是牛奶的3000倍,而等量牛奶的胰岛素含量仅为0.016单位7、骆驼奶的蛋白质含量与钙含量均高于牛奶8、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9、含有牛奶中没有的乳铁传递蛋白和溶解酶素,堪称奶中精品,养生珍品”。二、左侧墙壁上粘贴的宣传画的宣传内容有“骆驼奶被誉为“沙漠软白金”和“长寿奶”是最接近于母乳的替代品。100%野外采食、100%零添加剂、牧场无任何污染,所食骆驼刺、芨芨草、等七、八种草具有药用价值;可以让人体日渐衰老的所有内脏器官年轻态的修复。适应人群:免疫力低、老人、骨质疏松、儿童青少年、术后、亚健康人群、失眠、便秘人群、美容养颜、抗衰老、肺病、肾病人群;糖尿病、乙肝人群”等。

当事人涉嫌发布声称替代母乳的食品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52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53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21115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龙腾街2224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其中主要以销售众邦创享® 益生菌高钙驼奶配方奶粉为主。

二、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众邦创享® 益生菌高钙驼奶配方奶粉被誉为“沙漠软白金”和“长寿奶”是最接近于母乳的替代品其营养价值非常接近于母乳,铁含量是牛奶的10倍、含有十八种对人体有益的氨基酸、1升骆驼奶含52单位的天然胰岛素,是牛奶的3000倍、骆驼奶的蛋白质含量与钙含量均高于牛奶、含有不饱和脂肪酸、乳铁传递蛋白和溶解酶素。并宣传食用众邦创享® 益生菌高钙驼奶配方奶粉对免疫力低、骨质疏松、亚健康、失眠、便秘、肺病、肾病、糖尿病、乙肝人群有效果并具有美容养颜、抗衰老的功效。以上宣传内容当事人未进行核实亦不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宣传的真实性,并且众邦创享® 益生菌高钙驼奶配方奶粉的配料表中未发现氨基酸、天然胰岛素、不饱和脂肪酸、乳铁传递蛋白和溶解酶素等相关成分。

三、20232月,当事人将四川众邦创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上宣传内容委托予广告公司制作成宣传画并粘贴至摆放众邦创享® 益生菌高钙驼奶配方奶粉处左右两侧墙壁上进行宣传,以及在顾客询问该产品时根据宣传画上的宣传内容进行推荐和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苟俊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声称替代母乳的食品广告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声称替代母乳的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6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8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布声称替代母乳的食品广告的行为于20232月开始,违法时间较短,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声称替代母乳的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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