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82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文江医疗器械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CDLC5Q22;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观音铺社区警民路57号;
投资人:陈小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602XXXXXXXX0712;
联系电话:158XXXX7245;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红灯村XX号。
2023年5月4日,本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50100096)投诉有很多老年人在彭山区观音街道原观音政府斜对面智慧健康E家听讲座和做治疗。
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50100096)的投诉内容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观音铺社区警民路57号的眉山市彭山区文江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为:1、该经营部的经营面积为22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在体验区内有80名老年人正在体验诺元康光博士能量仪并且在体验诺元康光博士能量仪时观看视频。2、在体验区摆放有80把椅子、35台诺元康光博士能量仪、2台投影幕布、1套音响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3、现场在笔记本电脑内中华神皂·ppt的宣传内容有“全衡态·中华神皂,中华神皂:68元/块,优惠价格:15元/块,天然成分不会对皮肤造成任何伤害、驱蚊防虫、宝宝的天然屏障! 消除皮肤炎症,预防皮肤瘙痒。抗痘、防痘、控油、保湿、保持肌肤的活性,抗过敏、天然安全。美白细肤、抗斑抗皱、消除印记、消除皮肤炎症、皮肤瘙痒、专除螨虫、预防脱发、白发、控制皮肤病困扰等”;在专家面对面健康红蓝光(朱平)(1)·mp4的宣传内容有“专家面对面健康红蓝光,朱平教授,中国著名激光医学与物理医学专家、红蓝光专家、中华医学会激光分会常委、原首都医科大学同仁医院物理康复治疗科主任、中国激光医学杂志原副主编、中华理疗杂志原编委”。
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5月8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5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观音铺社区警民路57号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健身休闲活动,电子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中主要销售的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和电子产品诺元康光博士能量仪为主。
二、当事人将从百度搜索引擎上下载的“驱蚊防虫、 消除皮肤炎症,预防皮肤瘙痒、抗痘、防痘、控油、保湿、保持肌肤的活性,抗过敏、美白细肤、抗斑抗皱、消除印记、消除皮肤炎症、皮肤瘙痒、除螨虫、预防脱发、白发、控制皮肤病”等内容制作成标题为中华神皂ppt,在顾客体验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和诺元康光博士能量仪时通过笔记本电脑播放在投影设备上进行宣传。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使用中华神皂有以上宣传的效果。
三、当事人将从百度搜索引擎上下载的朱平对红蓝光的讲解视频,在顾客体验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和诺元康光博士能量仪时通过笔记本电脑播放在投影设备上用于宣传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但在该视频中出现的朱平为中国著名激光医学与物理医学专家、红蓝光专家、中华医学会激光分会常委、原首都医科大学同仁医院物理康复治疗科主任、中国激光医学杂志原副主编、中华理疗杂志原编委”等头衔,当事人未进行核实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性,便在经营场所的体验区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川眉药监械经营备20230129号)复印件,投资人陈小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5010009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2023年3月29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观音铺社区警民路57号从事经营活动,至案发时经营时间较短,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