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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7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3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71

 

当事人:彭山区奥智净水器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83N7RX1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彭山区彭溪街道圣寿街南一巷4号;

经营者:秦中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1937

联系电话:189XXXX8558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谢家镇红石村XX组  

2023413日,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41300307)、《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41300085),其举报内容均为“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143号的农户没有办理相关的资质就售卖药酒,购买人群大多为老年人,怀疑存在欺骗老年人的行为”。

20234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41300307)、《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 2023041300085)的举报内容对位于2023414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143号的农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1、现场负责人秦中祥聚集100名左右的老年人在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143号从事销售苗耀®蛇宝配制酒;2、现场未提供位于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143号的营业执照;3、现场检查时老年人正在观看视频,在播放视频的电视机上发现1个移动硬盘,在该硬盘内储存的宣传内容有“你有三高症的,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这类人群在喝普度圣方酒之前,请你任意找一家医院查一查你的血脂、血压、血糖究竟是多少,你再开始喝我们的普度圣方酒,你喝上十天、二十天后,你再到医院去查一查,你的血脂、血糖、血压降下来了。北冬虫夏草纯元粉:1、双向调节免疫系统功能,2、直接抗肿瘤功能,3、提高细胞能量、抗疲劳,4、调节心脏功能,5、调节肝脏功能,6、调节呼吸系统功能,7调节肾脏功能,8、调节造血功能,9、调节血脂,10、直接抗病毒、调节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及调节性功能等作用”等。

当事人涉嫌发布的酒类广告有明示功效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414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4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未在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143号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49日开始在该地址宣传销售苗耀®蛇宝配制酒(又名:普度圣方酒)。但当事人于201912日在彭山区彭溪街道圣寿街南一巷4号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1403MA683N7RX1、名称为彭山区奥智净水器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净水器、小家电销售及维修服务。在2019年撤销观音镇和彭溪街道,设立观音街道,以原观音镇和原彭溪街道所属行政区域为观音街道的行政区域。

二、当事人在收到贵州苗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于苗耀®蛇宝配制酒(又名:普度圣方酒)的宣传视频和北冬虫夏草纯元粉的宣传PPT时未核实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在无任何相关的证据材料能证明的情况下宣传食用苗耀®蛇宝配制酒(又名:普度圣方酒)有降血脂、血糖、血压的功效和食用北冬虫夏草纯元粉有调节免疫系统功能、抗肿瘤功能、提高细胞能量、抗疲劳、调节心脏功能、调节肝脏功能、调节呼吸系统功能、调节肾脏功能、调节造血功能、调节血脂、抗病毒、调节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及调节性功能的功效的情况下组织老年人在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143号进行商业宣传并销售苗耀®蛇宝配制酒(又名:普度圣方酒)。

三、苗耀®蛇宝配制酒(又名:普度圣方酒)的宣传视频和北冬虫夏草纯元粉的宣传PPT是由贵州苗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予当事人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视频和PPT的制作费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秦中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41300307)、《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3041300085),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组织老年人在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143号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三:《询问笔录》、《苗耀®蛇宝配制酒(又名:普度圣方酒)》的宣传视频、《北冬虫夏草纯元粉》的宣传PPT,证明当事人发布的酒类广告有明示功效的广告内容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酒类广告有明示功效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4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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