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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8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15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3 181

 

当事人:四川康四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621148067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易埝村268

投资人:邓光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311XXXXXXXX2236

联系电话:181XXXX6888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中路XX

20234月,19日,我局接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3041806671496)举报四川康四海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康四海药业”发布的广告涉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20234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3041806671496)的举报内容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易埝村268号的四川康四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2241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康四海药业”上发布一篇广告的广告内容有“康四海®蚊香【中药檀香味】多功能畜禽超高效,有效驱蚊12小时以上,产品优势十大功能:12小时超长驱杀时间,下午燃到次日天亮,省心!超大有效驱杀范围:蚊子80-100平方米1圈,苍蝇可送达30-40平方米1圈!”多虫驱杀:蚊虫、苍蝇、蟑螂、牛虻等。减少血原虫传播:杀灭蚊蝇、切断病毒、血原虫传播中间途径”等。

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农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42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42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0638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易埝村268号从事生产、销售:兽药粉剂、散剂(含中药提取)、预混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含中药提取)、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片剂(含中药提取)、颗粒剂(含中药提取);销售:饲料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

二、当事人于2017年在微信平台创建“康四海药业”微信公众号,于2022412日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康四海®蚊香广告,其广告内容为“康四海®蚊香【中药檀香味】多功能畜禽超高效,有效驱蚊12小时以上,产品优势十大功能:12小时超长驱杀时间,下午燃到次日天亮,省心!超大有效驱杀范围:蚊子80-100平方米1圈,苍蝇可送达30-40平方米1圈!”多虫驱杀:蚊虫、苍蝇、蟑螂、牛虻等。减少血原虫传播:杀灭蚊蝇、切断病毒、血原虫传播中间途径”等。

三、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上创建微信公众号“康四海药业”,微信平台的经营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收取当事人300/年的信息技术服务*微信平台服务费。2022年的信息技术服务*微信平台服务费该公司于2023328日收取。2022412日发布的康四海®蚊香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邓光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3041806671496),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微信公众号“康四海药店”》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农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广告内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NO37707172)复印件,证明发布的农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广告内容的费用及时长。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农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4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农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广告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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