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双公示
当前位置: 政府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双公示 >> 正文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0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09

当事人:彭山区鲜又多水果店(经营者:陈娅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7CBN14K

经营场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东社区东街60

经营者:陈娅美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556X

联系方式:189XXXX6828

202311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我局委托到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东社区东街60号陈娅美经营的彭山区鲜又多水果店进行抽样,抽取香蕉1批次。

2023210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编号为202302016,报告载明:“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01-11,被抽检单位:彭山区鲜又多水果店,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2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2016)、《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JC23511403683104040ZX),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对彭山区鲜又多水果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3-01-11的香蕉在进行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3313日,彭山区鲜又多水果店的经营者陈娅美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111日以4/斤的价格从成都市蒙阳农产品市场购进20斤香蕉,以5/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陈娅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2. 《检验报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书证;

  3.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20233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0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