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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10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10

当事人:彭山区夏记果蔬店(经营者:夏绪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VQJD2T

经营场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城南市场3-1

经营者:夏绪伟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3019

联系方式:135XXXX1847

2023111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成都站依法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城南市场3-1号夏绪伟经营的彭山区夏记果蔬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购进日期为2023111日的香蕉一批次。

2023210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编号为202302013,报告载明:“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01-11,被抽检单位:彭山区夏记果蔬店,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噻虫嗪(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6mg/kg;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131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2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2013)、《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JC23511403683104037ZX),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对彭山区夏记果蔬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3-01-11的香蕉在进行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3316日,彭山区夏记果蔬店负责人夏绪伟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111日以3.64/斤的价格从东坡区聚友水果批发部购进22斤香蕉,以5/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11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香蕉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夏绪伟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并开展执法检查的书证。

3.《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夏绪伟 ),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香蕉的书证。

4.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资质、采购记录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香蕉来源合法书证,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33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1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交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采购记录单复印件,证明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香蕉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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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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