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46 号
当事人:彭山区涂彩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8NGF42W;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张纲路一段128号4-1-49;
经营范围:建材、室内装饰材料、涂料(不含危化品)销售;
经营者:刘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023XXXXXXXX4525;
联系电话:151XXXX6075;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柏华路二段XX号。
2023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张纲路一段128号4-1-49的彭山区涂彩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一、进门左侧桌面上摆放有一本四川武阳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购房者信息登记表,在该登记表内登记有购房者姓名、电话、房号并且有些购房者后备注有“无人接听,交房再说、收了房再说、无法接通、拿了钥匙再说、卖的、不清楚、关机、不在家、拿房再说、不考虑、明天晚上来看”等信息。
二、在四川武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购房者信息登记表旁摆放有1本笔记本,在该笔记本内登记有小区扫楼信息,登记信息有小区名称、姓名、电话及是否购买墙面漆等信息。
三、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台营业用台式电脑,在该台式电脑D盘新建文件夹内发现有富利新城业主名单北区(7.6)电(6) LSX工作表、户表电子档(翡翠龙湾2期B2区)XLSI作表、家天下晶品4#楼用户名单XLSX工作表、锦江华府名册(708户)XLS工作表,其中在富利新城业名单北区(7.6)电(6)X1SX工作表中登记有富利新城北区业主房号、买受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表电子档(翡翠龙2期B2区)XLS工作表中内登记有2#楼1单元户表电子表户号、户名、移动电话、联系人、申请容量、证件号码,家天下晶品4#楼用户名单XLSX工作表中登记有家天下晶品4号楼业主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水表编号、卡号编号、水表量程、水表分类(机表/金额卡表),锦江华府名册(708户)XLS工作表中登记有锦江华府业主房号、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2月8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张纲路一段128号4-1-49从事建材、室内装饰材料、涂料(不含危化品)销售,主要销售芦荟瓷墙面漆。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扫楼、装修师傅、其他建材经营部分享、第三方公司分享等方式收集四川武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购房者姓名、电话、房号等个人信息、扫小区登记业主居住小区名称、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富利新城业北区业主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翡翠龙湾2期B2区业主姓名、移动电话、联系人、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家天下晶品4号楼业主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锦江华府业主房号、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其中收集有1003条四川武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购房者个人信息,笔记本中收集104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 389条富利新城业主业主个人信息 ,128条翡翠龙湾2期B2区业主个人信息,287条家天下晶品4#楼业主个人信息,480条锦江华府业主个人信息,共计2391条个人信息。
当事人在收集到以上个人信息时未经消费者同意便电话联系消费者向其询问装修进度,是否购买墙面漆以及推销芦荟瓷墙面漆。至本案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在电话内与消费者达成任何交易,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四川武阳文化旅游有限公司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购房者信息登记表》、《笔记本登记信息》、《富利新城业主名单北区(7.6)电(6) LSX工作表》、《户表电子档(翡翠龙湾2期B2区)XLSI作表》、《家天下晶品4#楼用户名单XLSX工作表》、《锦江华府名册(708户)XLS工作表》,证明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规定的内容。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电话向其推销墙面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