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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45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45

 

当事人:卢小敏,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82721日,公民身份号码:420582XXXXXXXX0053,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XX号,经营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张纲路仁和西苑4143号,联系电话:138XXXX5381  

2023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张纲路仁和西苑414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一、店招“柯美特® 门窗系统,一扇好窗 一生陪伴,SC-00202彭山直营店”。二、进门右侧收银台上摆放有一台台式电脑,在该电脑桌面文件夹“电话名单”中表格名为“52648”内登记有武阳倾城的购房者姓名、购房面积、联系电话;北湖春天购房者姓名、购房面积、联系电话;表格名为“彭山领地观江府500”内登记有领地观江府一期购房者姓名、联系电话、购房面积、所有情况以及在该文件夹内发现有小区开水登记表。三、收银台右侧墙壁上标注有“HONOR ANDQUALIFICAT10NRON荣誉资质01、中国绿色环保产品 全国消费者满意产品 中国建筑型材行业十大品牌、新三板挂牌企业;0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技术中心 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03SGS国际认证 政府质量奖 省级建立现代制度示范企业 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26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22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复印件、《中共丹棱县委丹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截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股转系统公告[2022]207号)复印件和《2022年第三次创新层面进层挂牌公司正式名单》复印件证明、《四川省绿色建材标识证书》复印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印件、《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复印件、《中国制造网认证供应商》复印件、《全国消费者满意产品证书》复印件、《中国建筑型材行业十大品牌证书》复印件、《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复印件、《四川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复印件,证明在收银台右侧墙壁上标注的荣誉资质的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于20229月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彭山区彭溪街道张纲路二和西苑4143号从事销售和安装门窗,主要经营的门窗品牌为柯美特®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从一个到店推销员处收集到武阳倾城业主个人信息、北湖春天业主个人信息、领地观江府一期业主个人信息、小区开水登记个人信息。其中收集有512条武阳倾城业主个人信息,分别有购房面积、姓名、联系电话;70条北湖春天业主个人信息,分别有购房面积、姓名、联系电话;466条彭山领地观江府一期业主个人信息,分别有姓名、联系电话、购房面积、所有情况;118条小区开水登记个人信息,分别有名业主水表编号、用户名、小区名称、房号、联系电话,共计1166条。至本案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联系过以上消费者。

20229-202326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期间共销售安装门窗2套,销售安装价为53966元,成本价为53000元,获利9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卢小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武阳·倾城》、《领地观江府一期》《小区开水登记表》,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付款流水》,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销售安装门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规定的内容。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3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销售安装门窗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陆拾陆元整(¥966.00元),2、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陆元整(¥2966.00元)。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陆拾陆元整(¥966.00元);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万贰仟玖佰陆拾陆元整(¥52966.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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