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16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0BB32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身份证号码:511121XXXXXXXX0034
2023年1月9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
2023年2月13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301999,食品名称:小韭菜;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3-01-0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0.2,检测结果:0.47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我局向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小韭菜《检验报告》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3-01-09的小韭菜在进行销售。当事人现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3年3月10日,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外联经理肖琦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企业。
2023年1月8日,该公司从彭山区舒氏果蔬配送店采购了3kg小韭菜,价格14元/kg,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送货单。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小韭菜经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后上架销售,小韭菜销售价格17.58元/kg。
2023年1月9日,上述小韭菜被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小韭菜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经营小韭菜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合法食品经营企业的书证;
2. 受委托人肖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肖琦与当事人关系的书证。
3.《检验报告》(编号:202301999)、《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J23511403683104023ZX),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韭菜农药残留(腐霉利)超标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2023.02.13)、《送达回证(2023.02.13)》,证明我局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并开展执法检查的书证。
5.《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肖琦,被询问时间:2023.03.10),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小韭菜的书证。
6.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采购记录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腐霉利)超标的小韭菜来源的书证。
7.当事人提交小韭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单,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证。
2023年3月29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16),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对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小韭菜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