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11号
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6XNUU2Q
住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李密大道788号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
身份证号码:510182XXXXXXXX6620
2022年10月09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经营的菠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
2022年11月2日,我局收到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62981,食品名称:菠菜;被抽样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委托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2-10-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02,检测结果:0.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2年11月2日,我局向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2-10-08的菠菜在进行销售。当事人现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4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委托蔬菜水果区负责人李旭接受询问调查。
2022年11月9日,我局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经营含有禁用农药的菠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
2023年2月14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眉彭公(刑)不立字【2023】4号)对我局移送的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经营含有禁用农药的菠菜案,认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合法蔬菜经营企业,2022年10月07日由公司总部采购部门从彭州市蒙阳批发市场的成都蔬香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并于2022年10月08日配送至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配送重量为4kg,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86.4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菠菜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雪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合法蔬菜经营企业的书证;
2. 受委托人李旭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李旭与当事人关系的书证。
3.《检验报告》(编号:202262981)、《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511403683169436),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菠菜含有禁用农药毒死蜱的书证。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CP22511403683169436),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6.《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并开展执法检查的书证。
7.《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李旭)、采购记录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含有禁用农药菠菜的书证。
8.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眉彭市监食罪移【2022】296号)、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眉彭公(刑)不立字【2023】4号),证明我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书证。
9.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资质、配送收货单、菠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单,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证。
2023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向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1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购进菠菜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我局决定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经营经营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