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21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天苑雅阁休闲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J1403MA641XLXOX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通江路6号
经营者:李航翼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0012
联系方式:186XXXX8388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通江路6号的彭山区天苑雅阁休闲餐馆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开门营业,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靠墙冷冻冰柜中摆放有过期食品:1、花开富贵,计量:称重,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江苏宇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4月1日,计1袋。厨房冷藏柜中摆放有过期食品2、丘比®沙拉酱,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10804H,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杭州丘比食品有限公司(H),共计1瓶,已开封。上述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2023年2月21日,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2月24日,彭山区天苑雅阁休闲餐馆经营者李航翼接受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申辩其1、未使用过期食品花开富贵,该产品系厂商送的摆盘食品,非直接食用,且未使用。2、未使用过期食品丘比®沙拉酱,该产品用于制作蔬菜沙拉,当事人在丘比®沙拉酱过期前,于2022年5月28日制作了新菜单,下架了蔬菜沙拉菜品,未售卖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丘比®沙拉酱。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2年1月31日在宋氏海鲜以2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两瓶丘比®沙拉酱,用于制作蔬菜沙拉,现场发现1瓶已超过保质期。靠墙冷冰柜中摆放有1袋花开富贵已超过保质期,赠送产品无市场价格。当事人不能提供过期食品的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货值金额2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中提出的未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不予认定,理由如下:1、当事人提出过期食品花开富贵系厂商赠送的一包摆盘食品,且不直接食用。但从食品包装袋上不能认定其为不直接食用食品。2、当事人主张在2022年5月28日更换新菜单,已下架了丘比®沙拉酱制作的蔬菜沙拉。即在丘比®沙拉酱过期前就未再制作菜品蔬菜沙拉进行售卖。并提供了制作新菜单的收款收据及三份新菜单,我局予以认可未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丘比®沙拉酱制作蔬菜沙拉售出。3、虽然当事人未实际销售出超过保质期的丘比®沙拉酱,但是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营业场所内的食品定期进行清理并负责,且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以销售结果为成立要素,但可作为自由裁量情形予以考虑。故应当认定当事人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3、天苑雅阁进货单(编号:0002086)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丘比®沙拉酱情况。
4、收款收据(NO4979824)复印件、新菜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未在丘比®沙拉酱超过保质期后售卖出。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扣押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023年2月6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天苑雅阁休闲餐馆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2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花开富贵和丘比®沙拉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不能提供花开富贵和丘比®沙拉酱的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花开富贵和丘比®沙拉酱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花开富贵和丘比®沙拉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没收过期的花开富贵1袋和丘比®沙拉酱1瓶;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