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01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熊邦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BW02EHXU
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东社区凤鸣大道二段319号
经营者:熊邦林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3723XXXXXXXX6512
联系方式:189XXXX0607
2022年11月11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的无蔗糖饼干(香芋味)1批次。
2023年2月14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72402),报告内容如下:样品名称:无蔗糖饼干(香芋味),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委托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日期:2022年11月11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2月14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熊邦林)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72402),《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XC22511403683111125)。经营者熊邦林委托徐英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2年2月21日,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熊邦林,委托管理者徐英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以13.9元/斤的价格,从眉山鑫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一件9.5斤无蔗糖饼干(香芋味),以19.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9.5斤,货值金额188.1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熊邦林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3.《检验报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书证;
4.当事人递交的供货商资质文件,购进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证明眉山市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书证。
2023年3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0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饼干案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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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