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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6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20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64

 

当事人: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寂照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7FLB7K6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寂照街139141143号;

负责人:彭传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121XXXXXXXX0619

联系电话:189XXXX8057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玉龙街XX号。  

 

2022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寂照街139141143号的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寂照街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如下:1、该公司在美团APP上经营一家网店,网店的名称为“一心堂(彭山彭溪街道寂照街店)”;2、该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寂照街139141143号的实体店与美团APP网店“一心堂(彭山彭溪街道寂照街店)”同一种药品的销售价不一致,详细情况分别为: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令胶囊0.5g*42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43,网店的价格为¥63折扣优惠8折¥50.4、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热淋清颗粒(含糖型)8*10袋在实体店的标价为¥43,网店的价格为¥49.3折扣优惠8折¥39.44、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南白药胶囊0.25g*32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33.8,网店的价格为¥42折扣优惠9.24折¥38.8、湖北远大天天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内停®冰珍去翳滴眼液10ml/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4 8,网店的价格为¥48预估到手¥33、顺尔宁®孟鲁司特钠片10mg*30/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193.5,网店的价格为¥222预估到手¥188 189、汇仁®肾宝片0.7g*126/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322,网店的价格为¥350折扣优惠8.51折¥298、宝盛康®阿魏酸哌嗪片50mg*180/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41.5,网店的价格为¥51.1折扣优惠8折¥4 0.88、中国劲酒保健酒680ml(35%vol)在实体店的标价为¥53,网店的价格为¥64折扣优惠9.06折¥58、顺尔宁®孟鲁司特钠片10mg*5/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29.8,网店的价格为¥52.6预估到手¥42.8-41.08、安素®ENSURE®肠内营养粉剂(TP400g/罐在实体店的标价为¥62.5,网店的价格为¥84.5折扣优惠8折¥67.6、步長®前列舒通胶囊0.4g*36/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56,网店的价格为¥65.8折扣优惠9.09折¥59.8、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20mg*7/盒在实体店的标价为¥97.5,网店的价格为¥106折扣优惠8折¥84.8

当事人涉嫌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12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19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钟云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247日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寂照街139141143号从事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消毒器械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在美团APP上经营一家药品零售网店,该网店的店名为“一心堂(彭山彭溪街道寂照街店)”。

    二、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寂照街139141143号的实体店内百令胶囊0.5g*42粒的销售价为43/盒、热淋清颗粒(含糖型)8*10袋的销售价为43/盒、云南白药胶囊0.25g*32粒的销售价为33.8/盒、白内停®冰珍去翳滴眼液10ml/盒的销售价为48/盒、爱丽®玻尿酸钠滴眼液5ml的销售价为42/盒、顺尔宁®孟鲁司特钠片10mg*30/盒的销售价为193.5/盒、汇仁®肾宝片0.7g*126/盒的销售价为322/盒、宝盛康®阿魏酸哌嗪片50mg*180/盒的销售价为41.5/盒、中国劲酒保健酒680ml(35%vol)的销售价为53/瓶、顺尔宁®孟鲁司特钠片10mg*5/盒的销售价为29.8/盒、安素®ENS URE®肠内营养粉剂(TP400g/罐的销售价为62.5/罐、步長®前列舒通胶囊0.4g*36/盒的销售价为56/盒、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20mg*7/盒的销售价为97.5/盒。但在美团APP“一心堂(彭山彭溪街道寂照街店)”内当事人以发放会员红包、配送红包、绑定银行卡优惠、满减优惠、折扣优惠等方式百令胶囊0.5g*42粒的价格提高至63/盒再给予8折的折扣优惠以50.4/盒的价格销售、热淋清颗粒(含糖型)8*10袋的价格提高至49.3/盒再给予8折的折扣优惠以39.44/盒的价格销售、云南白药胶囊0.25g*32粒的价格提高至42/盒再给予9.24折的折扣优惠以38.8/盒的价格销售、白内停®冰珍去翳滴眼液10ml/盒的价格提高至48/盒再给予预估到手33/盒的价格销售、顺尔宁®孟鲁司特钠片10mg*30/盒的价格提高至222/盒再给予预估到手188/-189/盒的价格销售、汇仁®肾宝片0.7g*126/盒的价格提高至350/盒在给予8.51折的折扣优惠以298/盒的价格销售、宝盛康®阿魏酸哌嗪片50mg*180/盒的价格提高至51.1/盒再给予8折的折扣优惠以40.88/盒的价格销售、中国劲酒保健酒680ml(35%vol)的价格提高至64/瓶在给予9.06折的折扣优惠以58/瓶的价格销售、顺尔宁®孟鲁司特钠片10mg*5/盒的价格提高至52.6/盒再给予预估到手42.8/-41.08/盒的价格销售、安素®ENSURE®肠内营养粉剂(TP400g/罐的价格提高至84.5/罐再给予8折的折扣优惠以67.6/罐的价格销售、步長®前列舒通胶囊0.4g*36/盒的价格提高至65.8/盒再给予9.09折的折扣优惠以59.8/盒的价格销售、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20mg*7/盒的价格提高至106/盒再给予8折的折扣优惠以84.8/盒的价格销售。

    三、截止我局查货之日止,当事人在美团APP“一心堂(彭山彭溪街道寂照街店)”内销售云南白药胶囊0.25g*323盒,销售金额为111元、宝盛康®阿魏酸哌嗪片50mg*180/1盒,销售金额为41元、中国劲酒保健酒680ml(3 5%vol2瓶销,销售金额为110元、热淋清颗粒(含糖型)8*101盒,销售金额为39元、安素®ENSURE®肠内营养粉剂(TP400g/14罐,销售金额为885元、步長®前列舒通胶囊0.4g*36/4盒,销售金额为231元、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20mg*7/1盒,销售金额为90元、汇仁®肾宝片0.7g*126/9盒,销售金额为1644元,违法所得共计31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1511422MA7FLB7K6K)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CB83300350)复印件、负责人彭传江(510121XXXXXXXX0619)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委托书》、被委托人钟云(511024XXXXXXXX019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以及预估到手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关事宜委托钟云办理。

    证据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线索及来源。

    证据四:《询问笔录》、(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以及预估到手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以及预估到手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2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以及预估到手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整(¥3151元);

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整(¥3151元),罚没合计人民币陆仟叁佰零贰元整(¥6302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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