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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65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20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65

 

当事人:眉山市眉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彭山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7M88H6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张纲路236号城西农贸综合市场1号楼1314号;

负责人:杨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2XXXXXXXX9038

联系电话:181XXXX3318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文庙街XX号。

 

2022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张纲路236号城西农贸综合市场1号楼1314号的眉山市眉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彭山一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如下:一、该公司在美团APP上经营一家网店,网店的名称为“眉州药房(彭山一店)”;二、现场发现该药房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张纲路236号城西农贸综合市场1号楼1314号的实体店与美团APP网店“眉州药房(彭山一店)”同一种药品的销售价不一致,详细情况分别为:海露®玻璃酸钠滴眼0.1%*10ml/瓶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69.00、会员价:68.00,网店的价格为¥85折扣优惠8.6折¥73.11,开同®复方α-酮酸0.63g*10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190.00、会员价:188.00,网店的价格为258折扣优惠9.11折¥235[信必可都]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吸入粉雾剂(II)160ug:4.5ug*60/支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230.00、会员价:226.00,网店的价格为¥258折扣优惠9.77折¥252、德巴金®丙戊酸钠缓释片(I0.5g*3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62.00、会员价:60.00,网店的价格为¥85折扣优惠8.41折¥71.5[斯利安]叶酸片0.4mg*31*3板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58.00,网店的价格为¥75折扣优惠8.47折¥63.5、奥恰苹®米格列醇50mg*3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43.00、会员店:42.00,网店的价格为¥58折扣优惠9.31折¥54、西乐葆®塞来昔布胶囊0. 2*6/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28.00、会员价:27.00,网店的价格为¥42折扣优惠¥34.5,九芝堂®驴胶补血颗, 20 g*3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99.00,网店的价格为¥158折扣优惠7.88折¥124.5、达克宁®硝酸咪康唑阴道软胶囊0.4g*3/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32.00、会员价:31.00,网店的价格为¥48折扣优惠8.75折¥42[妥抒]来氟米特10mg*4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82.00、会员价:80.00,网店的价格为¥108折扣优惠9.03折¥97.5、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30mg*7*4/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116.00、会员价:115.00,网店的价格为¥145折扣优惠9.1折¥132、金钙尔奇®碳酸钙维D3元素片(460/瓶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80.00、会员价:78.00,网店的价格为¥108折扣优惠8.75折¥94.521金维他®多维元素片(2160/瓶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35.00、会员价:34.00,网店的价格为¥54折扣优惠7.69折¥41.5[辅舒良]丙酸氟替卡松鼻喷雾剂12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86.00、会员价:85.00,网店的价格为¥98折扣优惠8.14折¥79.8、欧唐宁®利格列汀/5mg*7/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56.00、会员价:55.00,网店的价格为¥78折扣优惠9.62折¥75预估到手价¥74、妈富隆®去氧孕烯雌醇片/21/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50.00、会员价:49.00,网店的价格为¥65折扣优惠8.62折¥56预估到手价¥55Vesicare®、卫喜康®琥珀酸索利那新5mg*1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78.00、会员价:77.00,网店的价格为¥125折扣优惠7.42折¥92.8预估到手价¥91.8[蔓迪]米诺地尔90ml//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180.00,网店的价格为¥212折扣优惠8.64折¥183.2预估到手价¥182.2[东阿阿胶]复方阿胶浆(无蔗糖)20ml*48/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245.00、会员价:240.00,网店的价格为¥298折扣优惠9.13折¥272预估到手价¥271[静心]静心口服15ml*3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208.00,网店的价格为¥267折扣优惠6.86折¥183.2预估到手价¥182.2、白云山®[陈李济]舒筋健腰丸45g*1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820.00,网店的价格为¥890 预估到手价¥859、华天宝®桂龙膏200g//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298.00,网店的价格为¥348折扣优惠7.61折¥265预估到手价¥264[同益堂]益安宁丸112*3/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646.00,网店的价格为¥790折扣优惠9.52折¥752预估到手价¥751、天草®丹参宝心茶2.5g*120/盒在实体店的价格为零售价:456.00,网店的价格为¥465折扣优惠9.81折¥456预估到手价¥4 55

当事人涉嫌在网店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12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1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8108日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张纲路236号城西农贸综合市场1号楼1314号从事销售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普通电子产品、化妆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彩扩服务。并且在美团APP上经营一家药品零售网店,该网店的店名为眉州药房(彭山一店)”。

二、当事人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张纲路236号城西农贸综合市场1号楼1314号的实体店内的商品以零售价和会员价两种方式进行销售。但在美团APP“眉州药房(彭山一店)”内的商品当事人抬高价格后以发放会员红包、配送红包、绑定银行卡优惠、满减优惠、折扣优惠等方式进行销售,具体为海露®玻璃酸钠滴眼0.1%*10ml/瓶的价格提高至85/瓶再给予8.6折的折扣优惠以73.11/瓶的价格销售、开同®复方α-酮酸0.63g*100/盒的价格提高至258/盒再给予9.11折的折扣优惠以235/盒的价格销售、[信必可都]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吸入粉雾剂(II)160ug:4.5ug*60/支的价格提高至258/支再给予9.77折的折扣优惠以252/支的价格销售、德巴金®丙戊酸钠缓释片(I0.5g*30/盒的价格提高至85/盒再给予8.41折的折扣优惠以71.5/盒的价格销售、[斯利安]叶酸片0.4mg*31*3板的价格提提高至75/盒再给予8.47折的折扣优惠以63.5/盒的价格销售、奥恰苹®米格列醇50mg*30/盒的价格提高至58元再给予9.31折的折扣优惠以54/盒的价格销售、西乐葆®塞来昔布胶囊0.2*6/盒的价格提高至42/盒在给予折扣优惠以34.5/盒的价格销售,九芝堂®驴胶补血颗,20g*30/盒的价格提高至158/盒再给予7.88折的折扣优惠以124.5/盒的价格销售、达克宁®硝酸咪康唑阴道软胶囊0.4g*3/盒的价格提高至48/盒再给予8.75折的折扣优惠以42/盒的价格销售、[妥抒]来氟米特10mg*40/盒的价格提高至108/盒再给予9.03折的折扣优惠以97.5/盒、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30mg*7*4/盒的价格提高至145/盒再给予9.1折的折扣优惠以132/盒的价格销售、金钙尔奇®碳酸钙维D3元素片(460/瓶的价格提高至108/瓶再给予8.75折的折扣优惠以94.5/瓶的价格销售、21金维他®多维元素片(2160/瓶的价格提高至54/瓶再给予7.69折的折扣优惠以41.5/瓶的价格销售、[辅舒良]丙酸氟替卡松鼻喷雾剂120/盒的价格提高至98/盒再给予8.14折的折扣优惠以79.8/盒的价格销售、欧唐宁®利格列汀/5mg*7/盒的价格提高至78/盒再给予9.62折的折扣优惠以75/盒及预估到手价74/盒的价格销售、妈富隆®去氧孕烯雌醇片/21/盒的价格提高至65/盒再给予8.62折的折扣优惠以56/盒及预估到手价55/盒的价格销售、Vesicare®、卫喜康®琥珀酸索利那新5mg*10/盒的价格提高至125元再给予7.42折的折扣优惠以92.8/盒及预估到手价91.8/盒的价格销售、[蔓迪]米诺地尔90ml//盒的价格提高至212/盒再给予8.64折的折扣优惠以183.2/盒及预估到手价182.2/盒的价格销售、[东阿阿胶]复方阿胶浆(无蔗糖)20ml*48/盒的价格提高至298/盒再给予9.13折的折扣优惠以272/盒及预估到手价271/盒的价格销售、[静心]静心口服15ml*30/盒的价格提高至267/盒再给予6.86折的折扣优惠以183.2/盒及预估到手价182.2/盒的价格销售、白云山®[陈李济]舒筋健腰丸45g*10/盒的价格提高至890/盒及预估到手价859/盒的价格销售、华天宝®桂龙膏200g//盒的价格提高至348/盒再给予7.61折的折扣优惠以265/盒及预估到手价264/盒、[同益堂]益安宁丸112*3/盒的价格提高至790/盒再给予9.52折的折扣优惠以752/盒及预估到手价751/盒、天草®丹参宝心茶2.5g*120/盒的价格提高至465/盒再给予9.81折的折扣优惠以456/盒及预估到手价455/盒的价格销售。

    三、截止我局查货之日止,当事人在美团APP“眉州药房(彭山一店)”内销售海露®玻璃酸钠滴眼0.1%*10ml/瓶销售2盒,销售金额为144.4元、开同®复方α-酮酸0.63g*100/盒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218.5元、[信必可都]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吸入粉雾剂(II)160ug:4.5ug*60/支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278.5元、德巴金®丙戊酸钠缓释片(I0.5g*30/盒销售1瓶,销售金额为156元、奥恰苹®米格列醇50mg*30/盒销售2盒,销售金额为98.5元、西乐葆®塞来昔布胶囊0.2*6/盒销售2盒,销售金额为77元、九芝堂®驴胶补血颗,20g*30/盒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110.5元、达克宁®硝酸咪康唑阴道软胶囊0.4g*3/盒销售3盒,销售金额为99.7元、天草®丹参宝心茶2.5g*120/盒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432.5元、21金维他®多维元素片(2160/瓶销售3瓶,销售金额为114.2元、[辅舒良]丙酸氟替卡松鼻喷雾剂120/盒销售10盒,销售金额为803.1元、欧唐宁®利格列汀/5mg*7/盒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72.5元、妈富隆®去氧孕烯雌醇片/21/盒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58.8元、Vesicare®、卫喜康®琥珀酸索利那新5mg*10/盒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92.3元、[东阿阿胶]复方阿胶浆(无蔗糖)20ml*48/盒销售2盒,销售金额为533元、[静心]静心口服15ml*30/盒销售2盒,销售金额为356.4元,违法所得共计364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1511403MA67M88H6X)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CB2100822)复印件、负责人杨波(511122XXXXXXXX9038)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线索及来源。

    证据三:《询问笔录》、(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以及预估到手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以及预估到手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2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通过抬高价格后给予折扣、优惠券抵扣以及预估到手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伍元玖角(¥3645.9元);

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伍元玖角(¥3645.9元),罚没合计人民币柒仟贰佰玖拾壹元捌角(¥7291.8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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