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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3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0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38

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6XNUU2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住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李密大道788号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182XXXXXXXX6620

20221214日,我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彭山区永辉超市在销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李密大道788号负一楼的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在该公司的冷藏鲜奶柜货架上摆放有:轻柚嚯双柚汁复合果汁饮品,净含量:300mL,生产日期:20220913,保质期:90天,生产商:无锡市橙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202110442,委托商:中禾宝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9瓶,已于20221213日超过保质期。经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对上述9瓶超过保质期的轻柚嚯双柚汁复合果汁饮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113日,因情况复杂,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该物品扣押期限延长至2023211日,当事人无异议。2023212日,因扣押期限已满,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向当事人送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给物品解除扣押。

2023111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委托店长李斌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合法食品经营企业,2022927日通过公司系统下单从中禾宝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6.3/瓶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0913的轻柚嚯双柚汁复合果汁饮品(净含量:300mL24瓶 ,并于2022101日配送至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以7.9/瓶的价格销售出11瓶,报损4瓶,20221213日超过保质期后未再销售,剩余9瓶超过保质期于20221214日被我局扣押。本案的货值金额为71.1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饮品时向供应商索要了供应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雪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企业的书证。

2. 受委托人李斌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李旭与当事人关系的书证。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并开展执法检查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李斌),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书证。

5.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资质及采购记录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轻柚嚯双柚汁复合果汁饮品的来源合法书证,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32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3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轻柚嚯双柚汁复合果汁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轻柚嚯双柚汁复合果汁饮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71.1元)且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轻柚嚯双柚汁复合果汁饮品”9瓶(净含量:500mL);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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