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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2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0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8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肖大姐食品店(经营者:肖志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AYJWK1L

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南社区翡翠城农贸市场15

经营者:肖志芳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5521

联系方式:138XXXX6583

20221115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你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购进日期为2022111日的大白味炒瓜子1批次.

20221228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73221),报告内容如下:样品名称:大白味炒瓜子,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肖大姐食品店,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21112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8,实测值:1.3)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耔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1228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肖大姐食品店(经营者:肖志芳)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273221)、《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2511403683111152),并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签收人是眉山市彭山区肖大姐食品店的陈吉彪(肖志芳的丈夫),并依法对该食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21112日的大白味炒瓜子在进行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202314日,彭山区亚玲干杂店经营者黄亚玲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111日从眉山市东坡区田田食品厂以单价11/斤的价格购进了10斤大白味炒瓜子,以15/斤的价格销售了10斤,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不能提供所购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3. 《检验报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销售单据,证明眉山市彭山区肖大姐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书证;  

4.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大白味炒瓜子的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2023215,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2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当事人不能提供“大白味炒瓜子”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百元整(¥6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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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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