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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不处〔2023〕6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0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不处202366

 

当事人:彭山汶柯香磨杂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WDED9R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彭祖大道二段527号;

经营者:谢程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0423

联系电话:189XXXX3577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灵石路XX号。

20231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彭祖大道二段527号的彭山汶柯香磨杂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一、在进门左侧墙壁上挂有5副灯箱广告,其中第一幅灯箱广告的内容有“肠道缺少益生菌会有那些危害?70%人群肠道处于亚健康,便秘、口臭影响健康,肠胃不适腹胀腹痛、消化不良、胆固醇高引起并发症、营养失调免疫力下降、胃炎肠道炎症,并在右下角配有产品‘复合益生菌粉’的图片”;第二幅灯箱广告的内容有“天贝地龙乳清蛋白肽粉,采用‘调’‘补’‘清’‘修’四位一体的全面食疗组方,精选100% 食品成分,即是养生达人的美味辅食,更是现代人调节三高、养护心脑、增强免疫力的食疗佳品。调补:小麦低聚肽,调节血糖血压,抑制胆固醇上升,‘免疫蛋白之王’乳清蛋白,提供人体所必需的维生素,氨基酸及微量元素、激发人体的免疫功能;清修:天贝粉及地龙蛋白,溶解并清除微血管内的微栓,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细胞动力源’盐源藻促进血管壁损伤的修复,营养细胞,解决细胞受损问题,并在右下角配有产品‘天贝地龙乳清蛋白肽粉固体饮料’的图片”;第四幅灯箱广告的内容有“养肝护理健康一生,提高免疫、养肝护肝、调养脾胃、缓解便秘,解酒护肝,并在右下角配有产品“松花酵母粉”的图片”。二、在右侧靠进收银台处摆放有复合益生菌粉,在该复合益生菌粉前摆放有30本宣传手册,该批宣传手册第3页的宣传内容有“餐前吃轻体、排毒、消化,餐后吃促进消化吸收,促进营养物质的合成、增强代谢,睡前吃提高免疫,促进肠道菌群的生长繁殖,促进大脑健康,并配有产品“复合益生菌粉”的图片”。

当事人发布涉嫌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11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828日开始在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彭祖大道二段527号从杂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日用品、化妆品、百货零售及咨询服务、冷热饮品制售。

二、当事人销售的复合益生菌粉、天贝地龙乳清蛋白肽固体饮料、松花酵母益生菌粉固体饮料是从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进购。其中复合益生菌粉的产品类别为其他食品、天贝地龙乳清蛋白肽固体饮料的产品类别为固体饮料、松花酵母益生菌粉固体饮料的产品类别为活菌型固体饮料。

三、当事人宣传食用复合益生菌粉治疗便秘、口臭,肠胃不适腹胀腹痛、消化不良、胆固醇高引起并发症、营养失调免疫力下降、胃炎肠道炎症、轻体、排毒、消化,促进消化吸收,促进营养物质的合成、增强代谢,提高免疫,促进肠道菌群的生长繁殖,促进大脑健康的效果;食用天贝地龙乳清蛋白肽固体饮料有调节三高、养护心脑、增强免疫力、调节血糖血压、抑制胆固醇上升、提供人体所必需的维生素,氨基酸及微量元素、激发人体的免疫功能、溶解并清除微血管内的微栓,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促进血管壁损伤的修复,营养细胞、解决细胞受损问题的效果;食用松花酵母益生菌粉固体饮料有提高免疫、养肝护肝、调养脾胃、缓解便秘,解酒的效果。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食用复合益生菌粉、天贝地龙乳清蛋白肽固体饮料、松花酵母益生菌粉固体饮料有以上宣传的效果。

四、当事人将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含以上广告内容于202210月委托眉山市彭山区鑫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成灯箱广告及202210月北京香磨五谷科技有限公司随货配送的复合益生菌粉宣传手册一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宣传。1、含有以上宣传内容的灯箱广告的广告费为500元;2、当事人于第一时间进行下架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WDED9R)、经营者:谢程利(511128XXXXXXXX042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及虚假广告的制作费用;

证据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彭山区汶柯香磨杂粮店公示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

证据五:《灯箱广告拆除照片》,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2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以及仅在经营场所内宣传社会面影响小并及时进行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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