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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3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0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36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同泰生鼎泰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7F2KHN5T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古城南路126128

投资人:周丹

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1523

2023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古城南路126128号的眉山市彭山区同泰生鼎泰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陪同检查人员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CB8330284),经营范围:化学制剂、生化药品、中药材、中成药、抗生素制剂、中药饮片;2、在OTC非处方药货架上摆放有如下产品: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产品批号:202108183,有效期至:2024.01,(生产日期:2021.08.06,每粒0.25克(2.5亿活菌)),6粒×1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50019,生产企业: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共计15盒;3、在处方货柜柜子中放有如下产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1/袋×10,产品批号:22050007,生产日期:2022.05.03,有效期至:2024.05.07,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共计3盒。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药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因案件调查需要,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扣押物品期限至202335日。

2023118日,眉山市彭山区同泰生鼎泰大药房的投资人周丹委托营业员伍春贵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企业。当事人于202311日从四川天泰智和医药有限公司以8.3/盒的价格购进了23盒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以19.24/盒的价格购进了3盒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截止案发时,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以18/盒的价格销售了8盒,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的销售价格为28/盒,尚未销售出去。剩余未销售的15盒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和3盒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316日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中药材、中成药、抗生素制剂、中药饮片,并无生物制品。当事人经营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50019)和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均属于生物制品。当事人经营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和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综上所述,该案货值金额为498元,违法所得为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周丹身份证复印件、眉山市彭山区同泰生鼎泰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2.授权委托书、伍春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伍春贵受投资人周丹委托的书证;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

当事人经营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和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的书证;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的书证;

5.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和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供货商资质证明、四川天泰智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及购进情况的书证;

6.入库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药品的情况。

2023214,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3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罚,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所指的《药品管理法》是2001年的修订版本,而《药品管理法》于2019826日再次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121日实施,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第七十三条与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对应。故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产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较短(购进时间为202311日,案发时间为202315日),危害后果轻微。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和第十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十)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15盒、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3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肆元整(¥144.0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肆拾肆元整(¥3014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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