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8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全颐堂美容中心(经营者:赵学毅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ACH8L63H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滨江路二段1号202-3-1号商铺
经营者:赵学毅
身份证号码:654122XXXXXXXX3314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滨江路二段1号202-3-1号商铺赵学毅经营的眉山市彭山区全颐堂美容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1、在该店皮肤管理室置物架从上往下第一层和第二层分别放了三瓶和六瓶“小颗粒面部护理系列泰国萌芽有机海藻王”,瓶身包装上有:“-雪缇雅®-”,净含量260g,保质期:三年,经查验有8瓶生产日期是20190706,有1瓶生产日期是20190610;2、在该店进门屏风后面有竖直广告,该广告内容为:“小儿推拿的治疗范围:呼吸系统、感冒咳嗽、发烧、支气管炎、肺炎、哮喘、鼻炎、鼻窦炎、鼻出血、扁桃体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扁桃体炎等,消化系统:疳积(积滞、奶痨、奶积、食积)、肠炎、舌炎……口腔炎、腹泻、便秘、肠痉挛、腹痛等。其他类:……面瘫、多动综合征、疝气、脐疝、湿疹等。保健类:益智、助长、增强免疫功能。”等。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案件调查需要,2023年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延长扣押期限至2023年2月9日。
2023年1月3日,眉山市彭山区全颐堂美容中心的经营者赵学毅委托店长杨香琼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者,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于2019年9月从成都市辉腾专业美容公司购进10瓶雪缇雅小颗粒面部护理系列泰国萌芽有机海藻王,购进价格为10元/瓶,摆放在皮肤管理室货架上。截止案发时,上述化妆品自用1瓶,剩余9瓶超过使用期限被我局扣押。当事人皮肤管理室系用于给顾客做脸部基础护理的经营场所,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放于皮肤管理室的货架上,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2元/瓶,故该案的货值金额为108元,无违法所得。
再查明,当事人进门屏风后的竖直广告有:“小儿推拿的治疗范围:呼吸系统、感冒咳嗽、发烧、支气管炎、肺炎、哮喘、鼻炎、鼻窦炎、鼻出血、扁桃体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扁桃体炎、疳积(积滞、奶痨、奶积、食积)、肠炎、舌炎……口腔炎、腹泻、便秘、肠痉挛、腹痛等。其他类:……面瘫、疝气、脐疝、湿疹等。保健类:益智、助长、增强免疫功能”的内容,而当事人提供的“小儿推拿”服务系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含有以上广告内容的宣传画广告费为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赵学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2.授权委托书、杨香琼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香琼受赵学毅委托的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虚假广告的书证。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予以扣押的书证;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眉山市彭山区全颐堂美学中心公示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
2023年2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1个月),以及仅在经营场所内宣传,社会面影响小并及时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雪缇雅小颗粒面部护理系列泰国萌芽有机海藻王”9瓶;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