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308号
当事人:彭山区姿名度女子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8J0DM1D
住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北街40号
经营者:邓红缨
身份证号码:511025XXXXXXXX5821
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北街40号的邓红缨经营的彭山区姿名度女子美容院检查,在该店调配室发现4盒“香薰身体护理系列”化妆品套盒和4盒“肩颈养护草本套”化妆品套盒,经查验,“香薰身体护理系列”限用日期2022.09.28,“肩颈养护草本套”限用日期2022/11/01,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1月5日,彭山区姿名度女子美容院经营者邓红缨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4盒超过使用期限的“香薰身体护理系列”于2020年初从合肥卡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限用日期2022.09.28。经营的4盒超过使用期限的“肩颈养护草本套”于2020年初从广州市白云区靓丽化妆品厂购进,限用日期2022/11/01,两者销售价格均为980元/盒。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本案的货值金额按照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784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邓红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予以扣押。
4. 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物证。
2023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姿名度女子美容院(经营者:邓红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30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我局未收到与以上产品相关的消费投诉。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中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8盒(“香薰身体护理系列”4盒,“肩颈养护草本套”4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