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76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0BB32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身份证号码:511121XXXXXXXX0034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商标为西牧天山的纯牛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
2022年8月25日,我局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SHA122Z05182),内容为“食品名称:纯牛奶;商标:西牧天山;规格型号:200ml/盒,生产日期:2022-06-15;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丙二醇项目(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0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2-06-15的西牧天山纯牛奶在进行销售。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2年9月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静委托外联负责人肖琦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企业。
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从生产商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0提西牧天山纯牛奶,由经销商四川云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货,购进价格为38元/提,销售价格为42.9元/提,销售了120提,其余80提作退货处理。当事人购进上述牛奶时,索要了生厂商和经销商的资质证明和该批次牛奶的《检验报告》。该案的货值金额为8580元,违法所得为51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合法食品经营企业的书证;
2. 受委托人肖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肖琦与当事人关系的书证。
3.《检验报告》(编号:ASHA122Z05182)、《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510000687231878)原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丙二醇的纯牛奶的书证。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SC22510000687231878),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5.《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并开展执法检查的书证。
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丙二醇的纯牛奶的书证。
7.当事人提交的四川云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销售订单及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丙二醇的纯牛奶来源的书证。
8.当事人提交的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生产日期:2022.6.15)、谱尼测试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纯牛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证。
2022年11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27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纯牛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纯牛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和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采购的纯牛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