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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27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78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0BB3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1XXXXXXXX0034

联系电话:152XXXX6830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二段农场巷XX号。  

 

202292日,收到由眉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0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2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6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8C)。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0C)中显示“产品名称:卫生纸(世纪风本色卫生卷纸),规格型号:96mm×115mm/节(5层),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样品量:12提,基数/库存:22提,抽样日期:2022-05-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标准,依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2C)中显示“产品名称:卫生纸(优布本色卷纸),规格型号:105mm×100mm4层)/节,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永顺卫生用品厂,样品量:12提,基数/库存:25提,抽样日期:2022-05-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标准,依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6C)中显示“产品名称:纸巾纸(芳菲乐竹岛本色抽纸),规格型号:155mm×175mm/张,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成都市芳菲乐纸业有限公司,样品量:15提,基数/库存:18提,抽样日期:2022-05-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标准,依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8C)中显示“产品名称:纸巾纸(世纪风本色抽取式面巾纸),规格型号:154mm×175mm×300张(4层),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样品量:15提,基数/库存:22提,抽样日期:2022-05-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标准,依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29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0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2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6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8C)的检验结论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的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是:1、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规格型号为96mm×115mm/节(5层)的卫生纸(世纪风本色卫生卷纸)、规格型号为105mm×100mm/节(4层)的卫生纸(优布本色卷纸)、规格型号为155mm×175mm/张的纸巾纸(芳菲乐竹岛本色抽纸)、规格型号为154mm×175mm×300张(4层)的纸巾纸(世纪风本色抽取式面巾纸);2、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0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2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6C)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8C)。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0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2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6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8C)后未在法定期限对以上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9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922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王艳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51020日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从事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

二、2022520日,眉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96mm×115mm/节(5层)的卫生纸(世纪风本色卫生卷纸)、规格型号为105mm×100mm4层)/节的卫生纸(优布本色卷纸)、规格型号为155mm×175mm/张的纸巾纸(芳菲乐竹岛本色抽纸)、规格型号为154mm×175mm×300张(4层)的纸巾纸(世纪风本色抽取式面巾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以上四种产品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标准,依据SCSG-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1. 202242日,当事人以12.3/提的价格从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进购79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为96mm×115mm/节(5层)的卫生纸(世纪风本色卫生卷纸),并以19.9/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现该批产品已销售完。

    2022326日、202247日、2022420日,当事人以18/提的价格从眉山市嘉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购29成都市龙泉驿区永顺卫生用品厂生产的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为105mm×100mm4层)/节的卫生纸(优布本色卷纸),并以21.9/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现该产品已销售完。

    2022520日,当事人以15.5/提的价格从仁寿县沅易商贸有限公司进购50成都市芳菲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为155mm×175mm/张的纸巾纸(芳菲乐竹岛本色抽纸),并以15.9/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现该批产品已销售完。

    202232日,当事人以11.3/提的价格从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进购96乐山新达佳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规格型号为154mm×175mm×300张(4层)的纸巾纸(世纪风本色抽取式面巾纸),并以15.9/提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现该批产品已销售完。

    综上所述,以上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528.6元,违法所得117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1511422MA62J0BB32)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静(511121XXXXXXXX003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委托书》、被委托人王艳(513823XXXXXXXX6126) ,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事宜委托王艳办理。

    证据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0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82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6C)、《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Q221378C)、《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810-2018标准,依据SCSG- ZY-749-20212021年四川省卫生纸、纸巾纸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商品进销存台账》、《门店商品资料卡》,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壹角(¥1175.1元);

    二、处货值金额1.5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玖拾贰元玖角(¥6792.9元),罚没合计人民币柒仟玖佰陆拾捌元整(¥7968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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