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79号
名称:彭山区年健堂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3G8NQ9W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寂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梁卓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3821XXXXXXXX4572
联系方式:151XXXX3452
2022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在眉山市彭山区年健堂大药房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医师不在现场,却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2022年9月26日,该店法人梁卓逸接受调查。
经查,2022年9月26日上午,你单位执业药师宋丽莉不在现场,销售有小儿氨酚黄那敏、布洛芬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却未开具处方签。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 3、眉山市彭山区年建堂加盟店资质证明材料1份;4、法人梁卓逸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现场检查照片1份。
2022年10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2〕27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涉嫌工作人员执业医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