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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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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眉彭市监责改【2022】19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5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

案号:眉彭市监责改【2022193

行政相对人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建设路静馨苑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传江

住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建设路199201203205207

邮政编码

620860

电话

183XXXX0793

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1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有标明或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建设路静馨苑店:

本局于 2022  3  11 日在 你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建设路199201203205207号的销售场所内检查发现你药房销售的“散结镇痛胶囊”包装上标示有“中国发明专利ZL03148877.3”内容未按规范标注。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该专利是一种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应标注为“中国发明专利 专利号:ZL0348877.3 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经核查,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或修正的,停止销售以上产品。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盖章)    

  2022    3 15 日       

案件承办人:王丽、曾锐

联系电话:37641175

本局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09

邮政编码:620860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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