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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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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眉彭市监责改【2022】195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5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

案号:眉彭市监责改【2022195

行政相对人

眉山市彭山区广源保和堂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利

住所

彭山区谢家街道中兴街212-214

邮政编码

620860

电话

187XXXX2535

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 1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有标明或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眉山市彭山区广源保和堂大药房

本局于 2022  3  9 日在 你位于彭山区谢家街道中兴街212-214号的销售场所内检查发现你药房销售的“小俊羊医用退热贴”包装上标示有“新型专利产品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退热贴已申请专利、专利号:201921124523.1”内容未按规范标注。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该专利正处于申请阶段,应标注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号:201921124523.1 专利申请 尚未授权”。经核查,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或修正的,停止销售以上产品。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 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盖章)    

  2022    3 15 日       

案件承办人:王丽、曾锐

联系电话:37641175

本局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09

邮政编码:620860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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