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26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郑波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64P3DF1R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东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中波
身份证号码:362501XXXXXXXX6837
2022年4月21日,观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东风路36号的眉山市彭山区郑波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瓶已开封复配食品添加剂。现场检查中我局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对其经营的卤猪皮、卤鸡腿、卤鸡爪、卤鹌鹑蛋进行抽样。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2年5月9日,该案移交执法中队办理。
2022年5月11日,我局收到卤猪皮、卤鸡腿、卤鸡爪、卤鹌鹑蛋的检验报告,其中卤猪皮、卤鸡腿、卤鹌鹑蛋检出日落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
2022年6月22日,该店负责人接受询问调查,陈述其使用的日落黄从湖南曹氏鸭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其购买的日落黄用于添加到卤水中制作卤制食品销售。
经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制作卤制品销售,制作卤猪皮0.75kg,销售价格70元/kg,卤鸡腿6个,销售价格5元/个,卤鹌鹑蛋49个,销售价格0.5元/个,卤鸡爪0.68kg,销售价格70元/kg。货值共计15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眉山市彭山区郑波餐饮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郑中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眉山市彭山区郑波餐饮店主体合法及郑中波系该店经营者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我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并告知相关权利的书证。
3. 《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1640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C2251140368310502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1640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C2251140368310502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1640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C22511403683105026),《检验结果通知书》(眉彭市监鉴结〔2022〕226号),证明眉山市彭山区郑波餐饮店经营的卤猪皮、卤鸡腿、卤鹌鹑蛋检出日落黄的书证。
4.《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郑中波),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皮、卤鸡腿、卤鸡爪、卤鹌鹑蛋的书证。
2022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郑波餐饮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22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皮、卤鸡腿、卤鸡爪、卤鹌鹑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复配食品添加剂1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