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44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优客美客食品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69K9554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东路144-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漆
身份证号码:510122XXXXXXXX6016
2022年5月28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老姜1批次。
2022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25054),报告内容如下:样品名称:老姜,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优客美客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2-05-2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25054)、《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511403683143010),并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的老姜在进行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2022年7月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漆委托店长王贤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从个体工商户李敬伟经营的彭山区李记农副产品批发部(另案处理)以2.2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40斤老姜,以3.9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30斤,其余10斤损耗丢弃,货值金额为159.2元。购进上述老姜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王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王贤受陈漆委托全权处理老姜抽检不合格事宜。
3.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4. 《检验报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统计表,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书证;
5. 王贤递交的供货商资质文件,购进票据,农残抽检结果公示表,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书证。
2022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24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