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2 〕245号
当事人:彭山区文均厨卫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9LEPU3R;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南街34号;
经营者:周文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5516;
联系电话:139XXXX7096;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灵石镇红星村XX号。
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南街34号的彭山区文均厨卫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店内右侧货架上摆放有4台家用燃气灶具,该4台家用燃气灶具的信息情况分别是:1、志高,家用燃气灶具,CCC,产品型号:JZT-T94,额定燃气压力:2 000Pa,适用燃气种类:天然气(12T),执行标准:GB16410 -2020 GB30720-2014,商标持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安心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角镇金煌路1号-B栋,生产日期:2016年11月28日,灶具类型:嵌入式大气式灶,规格型号:JZT-T52,数量1台;2、志高,家用燃气灶具,CCC,产品型号:JZT-T83,额定燃气压力:2000Pa,适用燃气种类:天然气(12T),执行标准:GB16410-2020 GB30720-2014,商标持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安心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角镇金煌路1号-B栋,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1日,灶具类型:嵌入式大气式灶,规格型号:JZT-T16,数量1台;3、志高,家用燃气灶具,CCC,产品型号:JZT-T83,额定燃气压力:2000Pa,适用燃气种类:天然气(12T),执行标准:GB16410-2020 GB30720-2014,商标持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安心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角镇金煌路1号-B栋,生产日期:2014年01月16日,型号:300NX,数量1台;4、志高,家用燃气灶具,CCC,产品型号:JZT-T94,额定燃气压力:2000Pa,适用燃气种类:天然气(12T),执行标准:GB16410-2020 GB30720-2014,商标持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安心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角镇金煌路1号-B栋,生产日期:2016年11月30日,型号:200NX,数量1台。
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报局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2〕71号)、《财务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2〕71号),当事人现场对以上行政强制措施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黎俊霞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0年9月19日开始在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南街34号从事厨卫用品销售。
二、家用燃气具于2019年10月1日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
三、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将2018年进购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规格型号为JZT-T52,数量:1台、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1日,规格型号为JZT-T16,数量:1台、生产日期为2014年01月16日,型号为300NX,数量:1台、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型号为200NX,数量:1台的家用燃气灶具贴上含有CCC认证标志的标签,进行销售。
四、规格型号为JZT-T52家用燃气灶具的销售价为750元/台;规格型号为JZT-T16家用燃气灶具的销售价为750元/台;型号为300NX家用燃气灶具的销售价为650元/台;型号为200NX家用燃气灶具的销售价为580元/台。
以上家用燃气灶具至本局查货之时未成销售,货值金额为27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9LEPU3R)复印件、经营者:周文均(511128XXXXXXXX5516)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委托书》、黎俊霞(511128XXXXXXXX584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黎俊霞办理。
证据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线索和来源。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及进销货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2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冒用CCC认证标志的产品:1、名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T52,数量:1台;2、名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T16,数量:1台;3、名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300NX,数量:1台;4、名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200NX,数量:1台;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