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2 〕238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一生元按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66XCXX67;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滨江大道二段201号楼1-4号商铺;
经营者:张艳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5823;
联系电话:189XXXX4633;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簇锦高碑村XX组。
2022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滨江大道二段201号楼1-4号商铺的眉山市彭山区一生元按摩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是:
一、现场有11名老年人正在观看视频并体验热灸扶阳椅。
二、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有DM宣传单,宣传的内容有“益仁生热灸扶阳椅,远红外理疗+石墨烯导热+蕲艾艾灸,驱寒散湿、行气活血、温经暖巢、消肿散瘀、通经通络、防病保健、固本培元、美容养颜;热灸适合那些人群呢?亚健康人群、各类疼痛类、各种淤堵类、肠胃功能消化系统类、肛肠类、妇科类、男科内、三高人群”。
三、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有6幅宣传横幅,其中第1幅宣传横幅的内容有“生命之光-远红外理疗,促使毛细血管扩张,促进血液循环;强化新陈代谢,增加组织的再生能力;提高免疫力,调节身体状态”等;第4幅宣传横幅的内容有“中医热灸‘灸’走棘手的妇科炎症,改善月经不调、提前,回阳固脱,温补阳气,改善内分泌失调,活跃子宫卵巢神经;改善月经推后,散寒法湿、提升阳气,改善血块排不出、子宫痰湿太重造成月经不畅;宫寒不育不孕,通过远红外线加艾绒温热子宫,散寒,改善血液循环,灸相应穴位可提升子宫温度和活性;妇科炎症反复,增加身体免疫力,加快子宫的分泌物代谢,不残留,为人体补充元气,帮助人体自身来修复及代谢”等。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6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开始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滨江大道二段201号楼1-4号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其店内经营的商品有“热灸扶阳椅、蕲艾熏蒸包”等。
二、热灸扶阳椅是通过加入蕲艾熏蒸包和开水通电使其发热产生水蒸气后再进行熏蒸。当事人宣传通过热灸扶阳椅熏蒸蕲艾熏蒸包有“驱寒散湿、行气活血、温经暖巢、消肿散瘀、通经通络、防病保健、固本培元、美容养颜;促使毛细血管扩张、促进血液循环、强化新陈代谢、增加组织的再生能力、提高免疫力、调节身体状态;‘灸’走棘手的妇科炎症,改善月经不调,提前、回阳固脱、温补阳气、改善内分泌失调、活跃子宫卵巢神经、改善月经推后、散寒法湿、提升阳气,改善血块排不出,子宫痰湿太重造成月经不畅、宫寒不育不孕、温热子宫,散寒、改善血液循环、提升子宫温度和活性、、增加身体免疫力、加快子宫的分泌物代谢、为人体补充元气、帮助人体自身来修复及代谢”等效果;并且适合亚健康人群、各类疼痛类、各种淤堵类、肠胃功能消化系统类、肛肠类、妇科类、男科类、三高人群使用。经查实,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通过热灸扶阳椅熏蒸蕲艾熏蒸包有以上宣传的效果。
三、2021年10月,当事人将以上内容提供予鑫欣传播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制作成DM宣传单和横幅进行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2511422MA66XCXX67)复印件,经营者张艳琼(511128XXXXXXXX582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宣传横幅照片》、《DM宣传单》,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