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2 〕234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佑康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7L8T1C6K;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下新南街129、131号;
经营者:廖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2XXXXXXXX4831;
联系电话:137XXXX3676;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宝飞镇永和街XX号。
2022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下新南街129、131号的眉山市彭山区佑康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是:一、现场有41名老年人正在体验石墨烯坐垫并观看视频。二、在播放视频的笔记本电脑内有1个名称为“专业解读什么是石墨烯理疗?MP4”,该MP4的内容有“国家主席习近平多次关注石墨烯,认为石墨烯产业前景广阔以及习近平的形象”等。
为进一步展开调查,查清案情,当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百度上下载含有“国家主席习近平多次关注石墨烯,认为石墨烯产业前景广阔的内容和习近平的形象”视频,于2022年4月11日开始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下新南街129、131号的经营场所内对体验石墨烯坐垫的顾客进行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92511422MA7L8T1C6K)复印件,经营者廖磊(513822XXXXXXXX483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2]2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2022年4月11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下新南街129、131号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