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32号
当事人:彭山区晶众鑫便民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吴仁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5EJGF50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南市场1区18号
负责人:吴仁德
身份证号码:332529XXXXXXXX4934
2022年6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城南市场1区18号吴仁德经营的彭山区晶众鑫便民食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店预包装零食销售区域摆放有如下产品:大辣棒(调味面制品),商标:卫龙,净含量:78克,生产日期:见包装版面喷码(J20220108A5 13:16),保质期120天,条码:6935284412130,共3袋,以上卫龙大辣棒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6月10日,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辣棒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2022年6月14日,彭山区晶众鑫便民食品经营部负责人吴仁德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从成都新仁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2.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卫龙大辣棒(净含量:78g),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4袋,超过保质期的销售3袋,销售价格均为4元/袋,其余3袋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辣棒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综上所述,该案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吴仁德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
4. 成都新仁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发货单,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
2022年6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23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辣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小(24元),违法行为轻微,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辣棒3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元);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壹拾贰元整(¥1201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