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2 〕181号
当事人: 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泉水社区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PDY00108-X51140319D6001
住所(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泉水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桂彬
身份证号码: 511128XXXXXXXX3721
2022年3月2日,我局依法对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泉水社区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被检查人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为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泉水社区卫生室,现场检查时在药店货架中下方发现了8盒五更太平丸,产品批号是190103,生产日期是2019.01.11,有效期至2021.6,药品已超过有效期;14盒肝胃气痛片,产品批号是190804,生产日期是2019.08.03,有效期至2022.02.02,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请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向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泉水社区卫生室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经查,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泉水社区卫生室从四川金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五更太平丸,购进价格是18元/盒,购进11 盒,规格是6袋/盒,销售价格是20元/盒,售出3盒,剩余8盒已超过有效期;从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肝胃气痛片,购进价格是12元/盒,购进300盒,规格是24片/盒,销售价格是15元/盒,售出286盒,剩余14盒已超过有效,均摆放于药店货柜中,被我局依法扣押。根据销售记录证实已销售出的售出3盒五更太平丸、284盒肝胃气痛片未超过有效期,因此,本案货值金额按查获的8盒五更太平丸、14盒肝胃气痛片计,共计31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张桂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书证;
2.《现场笔录》及实施扣押文书、现场检查照片,对张桂彬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五更太平丸、肝胃气痛片的书证;
3.张桂彬提供的进货记录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五更太平丸、肝胃气痛片来源合法的书证;
4.张桂彬提供的销售单记录,证明当事人已售出的五更太平丸、肝胃气痛片未超过有效期的书证;
5.扣押的五更太平丸8盒,肝胃气痛片14盒。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五更太平丸、肝胃气痛片的物证。
2022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18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使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五更太平丸、肝胃气痛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但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312元,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过期后的产品陈列于药品货架上并未售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五更太平丸8盒、肝胃气痛片14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