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区卫健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规程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措施,现根据《四川省全面推行行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确认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确认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确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承诺书的留存。申请人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承诺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五)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