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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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公医字【2017】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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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和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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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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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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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17年4月17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何嘉、李金成对彭山县彭溪镇蔡山社区卫生站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店店外招牌名“彭山县彭溪镇蔡山社区卫生站”;2.站内第二间房间内有一老年患者正在接受静脉输注诊疗,使用药物为“头孢曲松钠”;3.该站提供的《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记录的接收者签名截止日期为“201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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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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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溪镇蔡山社区卫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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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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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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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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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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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96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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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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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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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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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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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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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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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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