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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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医罚字【2017】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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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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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和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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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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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17年3月10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何嘉、李金成对彭山区谢家镇邓庙街道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店店外招牌名“彭山区谢家四川圣丹大药房六十七店”;2.店内第二间房间内木桌上摆放有大量注射用用品(两抽屉箱、桌面五盒),桌面排放有未使用注射器1纸盒,已使用过的注射器、棉签一纸箱(混装);3.该店不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该店旷建兴 不能出示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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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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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山区谢家四川圣丹大药房六十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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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4226000247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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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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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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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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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97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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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旷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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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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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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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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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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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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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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