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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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公罚字【2017】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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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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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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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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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17年2月16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何嘉、李金成对彭山区彭山县诗悦美发龙腾店监督检查,现场抽查为顾客直接服务的从业人员周宇(男)、张翔(男)、苏海龙(男)周威吉(男)张莉(女)等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已上岗。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经2017年2月16日立案调查:发现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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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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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诗悦美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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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4226001313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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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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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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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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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97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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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梁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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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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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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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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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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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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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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