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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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公罚字【2017】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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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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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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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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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17年2月16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何嘉、李金成对彭山县金港浴室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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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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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山县金港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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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42260013422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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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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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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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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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206**197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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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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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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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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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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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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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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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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