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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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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浴室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7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公罚字【2017】004号

2

处罚名称

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3

处罚类别1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4

处罚类别2

5

处罚事由

2017年2月16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何嘉、李金成对彭山县金港浴室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营业

6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山县金港浴室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4226001342299(1-1)

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

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206**19701218****

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毓兵

14

处罚结果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3

16

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7

地方编码

511403

18

当前状态

正常

19

备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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