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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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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军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31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公罚字【2017】001号

2

处罚名称

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3

处罚类别1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4

处罚类别2

5

处罚事由

2016年12月29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金伟川、任翔对彭山区建民路96-97号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店店外招牌名“鸿珍堂八步疗法”,放有2个广告牌;2.店内有按摩床4张,从业人员梁天慧(女、31)正在为一名顾客进行理疗按摩;3.该店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该店从业人员梁天慧(女、31)、曾美(女、25岁)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6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志军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

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97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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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14

处罚结果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15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7

16

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7

地方编码

511403

18

当前状态

正常

19

备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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