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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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公罚字【2017】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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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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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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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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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16年12月29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金伟川、任翔对彭山区建民路96-97号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店店外招牌名“鸿珍堂八步疗法”,放有2个广告牌;2.店内有按摩床4张,从业人员梁天慧(女、31)正在为一名顾客进行理疗按摩;3.该店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该店从业人员梁天慧(女、31)、曾美(女、25岁)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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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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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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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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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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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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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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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97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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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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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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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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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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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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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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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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