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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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公罚字【2017】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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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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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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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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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17年1月3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金伟川、任翔、李金成对彭山区凤鸣街道长寿广场北楼F030号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店店外招牌名“郭氏堂”,店招下有一横幅“热烈欢迎洛阳郭氏正骨专家28日亲临本店免费义诊,解决患者颈肩腰腿疼痛”;2.店内从业人员正在为三名顾客进行烤灯诊疗活动;3.该店不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该店从业人员不能出示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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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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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氏堂保健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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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22MA62JBA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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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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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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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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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98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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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毛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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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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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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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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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5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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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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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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