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1
备注2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彭卫公罚字【2017】001号
彭卫公罚字【2017】002号
2
处罚名称
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3
处罚类别1
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4
处罚类别2
5
处罚事由
2016年12月20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金伟川、任翔对彭山区方冠杨氏美容院一分店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营业;现场抽查为顾客直接服务的从业人员周静(女、24岁)、葛艳如(女、42岁)、陈利(女、21岁)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已上岗
2016年12月21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金伟川、任翔对彭山区方冠杨氏美容院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营业
6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7
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山区方冠杨氏美容院一分店
彭山区方冠杨氏美容院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422600169817(1-1)
511422600162456
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
行政相対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11**19760406****
5111**19710612****
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14
处罚结果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2000元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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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2
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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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7
地方编码
511403
18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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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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