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农(渔政)罚〔2019〕5号案件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
主体
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2
眉彭农(渔政)罚〔2019〕1号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晏某
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武阳乡顺江村岷江流域进行捕鱼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眉山市彭山区
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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